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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桂华与刘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华,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106-1号原告:王桂华被告:刘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华与被告冀州市金亨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刘彩峰、刘俊丽、刘娜、王晓君、岳振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娜名下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娜名下位于冀州市北安路安居家园房产证号为00022502房产一处,在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一切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