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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莉与傅文勤、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莉,傅文勤,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李莉,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被申请人:傅文勤,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李娜,女,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傅文勤、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傅文勤、李娜银行存款1688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李莉所有的赣A1xxx**号小汽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傅文勤、李娜银行存款人民币16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与人民币168800元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因保全担保用李莉所有的赣A1xx**号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员彭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