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本中与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本中,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孙本中,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008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乐寿路285号14、15楼。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本中与被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本中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本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本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本中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