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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922号原告韩某某,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绳某,女,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码:。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赵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翼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