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922号原告韩某某,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绳某,女,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码:。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赵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翼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