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陈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兴华,陈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47号申请人张兴华。被申请人陈迪。申请人张兴华与被申请人陈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迪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部,并提供张兴国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迪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部;二、查封申请人张兴华提供担保的张兴国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尚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