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与贺君龙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贺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住所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双福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唐洪刚,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万涛,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贺君龙,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54987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处罚的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