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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武新民与焦维孝、贺艳霞、贺艳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新民,焦维孝,贺艳霞,贺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83号申请执行人武新民,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焦维孝,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艳霞,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艳强,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武新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焦维孝、贺艳霞、贺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焦维孝、贺艳霞、贺艳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执行费11260元。执行中申请人武新民与被执行人焦维孝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焦维孝本息共计给付申请人85万元。上述85万元由被执行人焦维孝从2015年8月份起依次每月10日前至少给付申请人10000元,且于2016年2月1日前共计给付申请人30万元。下欠55万元从2016年3月份起依次每月10日前由被执行人焦维孝给付申请人45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给付完毕。由被执行人焦维孝承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执行费112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