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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汪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99号原告: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林国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小逸。被告:汪志伟,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汪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章建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进红附:涉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