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黄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黄某已预付),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