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曲新生与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陵阳镇东贤城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新生,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林州市陵阳镇东贤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34号原告曲新生,男,汉族。被告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陵阳镇北陵阳村。法定代表人郭智余,任镇长。第三人林州市陵阳镇东贤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艾建林,任村委会主任。原告曲新生诉被告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陵阳镇东贤城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为1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