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68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宏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车江镇铁市村周大屋,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2时42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粤C×××××号牌普通货车,从珠海市香洲区心华路旺角百货停车场内驶至该停车场出口位置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撞上出入口的读卡机,造成车辆、读卡机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至公安人员到场处理。经对被告人周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09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25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唐嘉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警记录单,机动车资料,身份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材料,协议书,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明细表及结论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祯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