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田汝(如)芳与田应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应祖,田汝(如)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应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汝(如)芳。上诉人田应祖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郝永丽审 判 员 白雁军代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