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67号原告况力彬,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646-8。法定代表人冉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云鹏,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组织机构代码21652214-X。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云鹏,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