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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山中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中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唐山中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现住河唐山市丰南区205国道车管所东行500米,组织机构代码:79417662-1.法定代表人高树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鸿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滨河北大街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824161-0.负责人陈树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中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中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唐山中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