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段青全与张居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青全,张居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辉执字第624号申请人段青全,农民。被执行人张居虎,农民。段青全申请执行张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段青全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居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段青全欠款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 传 忠代理审判员 黄 建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