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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郑济懂与微山县韩庄镇中心卫生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济懂,微山县韩庄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24号原告郑济懂。被告微山县韩庄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济懂与被告微山县韩庄镇中心卫生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郑济懂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微山县韩庄镇中心卫生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济懂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济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济懂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