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娟娟与赵文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娟,赵文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734号原告王娟娟,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告赵文清,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娟诉被告赵文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娟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娟娟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