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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娟娟与赵文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娟,赵文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734号原告王娟娟,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告赵文清,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娟诉被告赵文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娟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娟娟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