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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仇志国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志国,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68号原告仇志国,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泽林,系总经理。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责人:王静宇、贾玉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志国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志国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志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俊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