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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进兵与邵垒、孙莺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兵,邵垒,孙莺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22-1号原告:张进兵,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被告:邵垒,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孙莺莺,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蚌山民保字第00102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邵垒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李庆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马棚村11幢55号房屋(权证字号:怀私字第××号)一套。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庆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马棚村11幢55号房屋(权证字号:怀私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瑨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