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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项盟、毛慧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盟,毛慧玲,毛俊杰,赵倩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舫。委托代理人:傅承建。被告:项盟。被告:毛慧玲。被告:毛俊杰。被告:赵倩茜。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诉被告项盟、毛慧玲、毛俊杰、赵倩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江嘉银村镇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盟、毛慧玲、毛俊杰、赵倩茜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诉称:项盟、毛慧玲系夫妻关系。项盟于2013年11月5日向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借款100000元,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年利率为1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该笔借款由毛俊杰、赵倩茜提供连带保证。2013年11月5日,浦江嘉银村镇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借款到期后,四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项盟、毛慧玲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1155.1元及利息2821.2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93976.3元。2、由毛俊杰、赵倩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项盟、毛慧玲系夫妻关系。证据2,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3,保证合同一份,证明毛俊杰、赵倩茜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事实。证据4,尚未归还借款本息清单一份,证明还款情况及未归还的本息。被告项盟、毛慧玲、毛俊杰、赵倩茜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浦江嘉银村镇银行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1月5日,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和项盟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项盟向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借款100000元,用于经营性周转;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2013年11月5日,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和毛俊杰、赵倩茜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毛俊杰、赵倩茜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浦江嘉银村镇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项盟仅归还了借款本金8844.9元,利息12972.12元,余款至今未还。故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项盟向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借得人民币100000元事实清楚,项盟应按时如数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该笔债务系项盟、毛慧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项盟、毛慧玲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毛俊杰、赵倩茜在保证期间未尽保证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浦江嘉银村镇银行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项盟、毛慧玲、毛俊杰、赵倩茜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项盟、毛慧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155.1元,支付利息2821.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止,自2015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8%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合计人民币93976.3元。二、被告毛俊杰、赵倩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799元,由被告项盟、毛慧玲、毛俊杰、赵倩茜承担。被告项盟、毛慧玲、毛俊杰、赵倩茜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49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楼天兰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人民陪审员  虞秀丽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