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光容与徐开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容,徐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容(又名张光荣),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泮水镇。被执行人徐开贵,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教师,现住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黔金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了张光容申请执行徐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开贵应偿还张光容到期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负担执行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开贵表明无力偿还,并主动申请本院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张光容借款,查明,徐开贵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沙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126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开贵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沙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12600.00元)至金沙县人民法院,用以偿还申请人张光容借款及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体 福审判员 代 守 泽审判员 王艾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南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