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罗涛与周晓琴、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周晓琴,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罗涛,男,回族。被告:周晓琴,女,回族。被告:罗伟,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涛与被告周晓琴、被告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涛以其不能提供被告周晓琴的准确地址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涛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66.6元,合计2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涛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赫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