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作成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雅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成,运城市雅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52-1号申请执行人张作成,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号**号楼****号居民。被执行人运城市雅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运临路东侧东留村口。法定代表人罗建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作成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雅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作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证在行政庭审理,致使该土地拍卖后无法执行,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董晓军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