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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565号原告赵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牛某,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代理人李某、被告张某及其代理人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同居,1999年6月11日补办了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赵某乙,2001年9月12日又生次女赵高洁,××××年××月××日再生一子取名赵高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加。2007年2月份,我们再一次发生打骂后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5月,我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同年9月5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我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现又逾半年,我们的夫妻关系仍然持续恶化,没有丝毫改善。由此可见,已绝无和好可能。综上,我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我们现已分居达7年之久,且系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二子女随我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的起诉状及(2015)魏民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被告辩称,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希望原告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三、关于子女抚养,被告要求均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四、我们结婚20多年,夫妻共有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有存款200多万元、冀D×××××丰田黑色小型轿车一辆、砖10万块、位于赵庄村的庄基(庄基证是赵某甲的名字)。综上,夫妻双方发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虽然现在双方对簿公堂,但是双方完全有和好可能,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被告提交的证据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证人证明材料三份、短信材料一份、被告治病证明、车辆信息一份、(2013)魏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3年8月14日生长女赵某乙(已成年),2001年10月4日生次女赵高洁,现随原告生活,2002年10月11日生长子赵高鹏,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共同财产现有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冀D×××××),购置价格人民币4万元,现原告使用;现有红砖10万块,存放于牙里镇赵庄村,现由原告掌控。原告赵某甲曾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审理后于同年作出(2012)魏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2日再次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2015年3月26日,原告赵某甲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本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在本院先后两次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双方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又第三次起诉坚持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经审理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有丰田牌轿车一辆和红砖10万块,现均由原告控制,至于被告主张分割的其他共同财产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现实存在,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子女抚养问题,长女赵某乙已成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次女赵高洁、长子赵高鹏均属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经征求两个子女的意见,二人均愿意随原告赵某甲生活,另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要求抚养赵高洁和赵高鹏,且表示愿意自己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女儿赵高洁、儿子赵高鹏由原告赵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负担;三、共同财产冀D×××××丰田牌轿车一辆归原告赵某甲所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补偿给被告张某人民币20000元;四、共同财产红砖10万块,原、被告各分得5万块,原告赵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给被告张某红砖5万块;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韩书平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振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