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吕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五层323段。负责人张默楠,副总经理。被告吕兵,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