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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吕永康与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康,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吕永康。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吕永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4)长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吕永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申请书,吕永康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