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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陆智与黄安继、黄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智,黄安继,黄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陆智被执行人黄安继被执行人黄文林本院在执行陆智申请执行黄安继、黄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安继、黄文林赔偿申请执行人陆智人民币3515.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