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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与吴某丙、汪某某法定继承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汪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29号原告: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吴某甲,女,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枞阳县。系章某某长女。原告:吴某乙,女,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枞阳县。系章某某幼女。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汪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吴某丙妻子。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与被告吴某丙、汪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某丙、汪某某不同意调解,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