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诉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大勇、杨大力、杨祥泉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祥泉,杨大勇,杨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祥泉,男,1940年7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大勇,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大力,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上诉人因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2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诉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其居住地,征收实施单位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淳化街道办)。其于2004年分家分户得到祖产房屋,当年就得到自然村及街道的认可,只因长期“双冻”,未能完成分户产权手续。2008年因暴雪造成原房屋成了险房,其申请对原房屋进行翻建,但秣陵街道办只给其办了村民建房审批表。到了淳化街道办实施征收时,其的房屋就变成了违章建筑,并被强拆。现要求依法判定《关于骆家渡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判定三起诉人为合法被征收人并赔偿安置一切损失。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杨大勇、杨大力、杨祥泉曾于2014年就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宁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行终字第3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现杨大勇、杨大力、杨祥泉又以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故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杨祥泉、杨大勇、杨大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祥泉、杨大勇、杨大力此次行政诉讼为请求判令《认定办法》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与之前(2014)江宁行初字第58号案件中诉请的要求确认淳化街道办作出的《关于杨大勇、杨大力合法被拆迁人认定申请的回复》违法并非同一诉请。故杨祥泉、杨大勇、杨大力的起诉不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以杨祥泉、杨大勇、杨大力以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 薛 枫审 判 员 ?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