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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无所事事,不务正业,赌博、吸毒屡教不改,而且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二人自2015年6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对于吸毒、赌博之恶习现已经彻底改过,也没有家庭暴力,因此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后于2015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两次,然被告陈述现其已经彻底改过,原告另主张被告赌博屡教不改,并存有家庭暴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双方于2015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遂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后虽因被告行为不端,对夫妻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双方并不存在根本矛盾。原告虽主张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但被告现表示已改过,并积极维系夫妻感情,可见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和体谅,就能处理并维持好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无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该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