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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贵与北京市济发工贸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北京市济发工贸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726号原告刘贵,男,1941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济发工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开西街6号,注册号110117004429086。诉讼代表人北京市济发工贸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孙红军,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贾振江,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贵与被告北京市济发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济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贵诉称,我于1998年3月退休,1994年至1996年期间,济发公司给我缴纳的养老保险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现我起诉要求济发公司赔偿我1998年4月至2015年7月8日期间养老金差额38987元。本院认为,2012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破字第153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济发公司清算组为济发公司破产管理人。2012年10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破字第153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济发公司破产。2012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破字第15309-4号民事裁定书,以济发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裁定终结济发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综上,现济发公司已宣告破产,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清算程序已经终结,故对刘贵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贵的起诉。刘贵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艳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