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