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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