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吕春旺与谢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旺,男,1956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谢亚泽,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春旺与被执行人谢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协商解决欠款纠纷,申请执行人吕春旺申请撤回对谢亚泽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汀县人民法院(2015)汀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