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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项立新、伍三林与伍三林、黄雪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立新,伍三林,黄雪霖,殷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保字第00071号原告:项立新,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三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黄雪霖,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殷传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立新与被告伍三林、黄雪霖、殷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项立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伍三林、黄雪霖、殷传明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项立新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伍三林、黄雪霖、殷传明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传长审 判 员  钱奇峰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