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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被告: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保全费1450元,合计3465元,由原告巨��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董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裴乘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