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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尹寸欣。委托代理人陈景军,石家庄市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时,尹某经传票传唤,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依法缺席判决,于法不悖。就争议的沙发、茶几、电视柜,原审曾对三才家用市场张荣菊进行调查,调查笔录载明原始记录上购货人是尹某,原审认定购买沙发、茶几、电视柜系尹某交定金1000元,王某交贷款11000元,证据尚显不足,需进一步核查。就争议的四门柜、地柜、六门柜、电脑桌,双方均持有交货单,原审以无法查清财产归属为由对上述财产未作处理欠妥,宜根据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并结合当地结婚习俗对上述财产作出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荣 水审判员 颜 景 山审判员 刘 云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