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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润迪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润迪砼外加剂有限公司,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19号原告:滁州市润迪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宋玉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康阳,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龙,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黄玉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林志,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润迪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润迪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润迪砼外加剂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润迪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4502元,由原告滁州市润迪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立新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蒋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