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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1907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保全费2480元,退还原告周某某。审 判 长  赵国新代理审判员  胡水静人民陪审员  邴佳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祁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