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化愚诉张东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某甲,男,193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