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莫加旺与吴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加旺,吴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64号原告:莫加旺。被告:吴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加旺与被告吴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加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加旺撤回对被告吴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莫加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