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东海与被告王环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海,王环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黄东海。被告王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海与被告王环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黄东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