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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吴某与杜某甲、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王某。原告吴某。被告杜某甲。被告孙某,栖霞市松山开发区雷彩工具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杜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吴某与被告杜某甲、孙某、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某甲的鲁YER0**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杜某甲的鲁YER0**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被告杜某甲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转移、藏匿、毁损及其他方式转让。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