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吴某与杜某甲、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王某。原告吴某。被告杜某甲。被告孙某,栖霞市松山开发区雷彩工具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杜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吴某与被告杜某甲、孙某、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某甲的鲁YER0**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杜某甲的鲁YER0**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被告杜某甲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转移、藏匿、毁损及其他方式转让。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