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长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达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姚苏红,灌南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袁春,灌南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许长安,居民。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灌南县卫生局)以被申请执行人许长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灌卫医罚字(2015)GM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许长安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许长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0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卫医罚字(2015)GM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卫医罚字(2015)GM17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吴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