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府谷县汇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催字第34号申请人府谷县汇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腮腮,经理。申请人府谷县汇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招行济南经十路支行支付的、号码3080005392387204、出票日期贰零壹壹零年零捌月贰拾伍日、出票人聊城鑫鹏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年县冀南特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贰年零贰月贰拾伍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府谷县汇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赵同庆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