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87号原告付某,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刘某,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本院在审理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经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付某负担。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苗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