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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应江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应江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代表人:葛王杰。被执行人:应江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058230.11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186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035.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应江吉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永和居易花园8幢三单元606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