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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敬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