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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民初字第04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A与被告赵A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A,赵A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莲民初字第04167号原告张A,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A,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张A与被告赵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被告赵A及其委托代理人佘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A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3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育有一子赵B,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被告暴露出性格怪癖、固执,稍有不随其意,就对原告殴打,原告对此规劝,被告虽意识自己的错误,但是在发脾气时仍改正不了。被告不信任原告,经常对原告无故猜疑,2013年11月因被告要求查看原告手机被拒绝后,对原告进行殴打。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赵B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位于莲湖区枣园西路房产(价值140000元),原告请求依法分得一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A辩称,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为支持原告不断的学习,承担了全部家务。2013年8月因原告在电话中与网友聊天语言暧昧,在被告追问下原告承认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一气之下殴打了原告。被告之后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之后通过原告的哥哥做和好工作。现表示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自由恋爱。2003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4年2月3日生一子赵B,庆安小学五年级学生,现随被告生活。婚初双方关系尚好,近年来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8月,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对原告进行打骂,双方从2013年11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另查,被告2013年8月24日在医院诊断为焦虑状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诊断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生育有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化解,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尤其在2013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未能理智对待,对原告进行打骂,造成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双方只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夫妻关系应能改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称被告有家庭暴力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A要求与被告赵A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