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与张小莲、廖裕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张小莲,廖裕区,黄锦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负责人:庄志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红岳,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小莲,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廖裕区,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黄锦云,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诉被告张小莲、黄锦云、廖裕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被告张小莲、黄锦云、廖裕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睦飞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人民陪审员 冯宗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