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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照拥诉被告万工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照拥,万工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高照拥,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工旗,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高照拥诉被告万工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高照拥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照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照拥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照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高照拥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玲审 判 员  库锁庆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方方 来源:百度“”